申请人:北京网中取正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知(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7050号“网中取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8905130号“正”商标、第34264321号“正及图”商标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489375号“TSC”商标、第14092574号图形商标近、第9734999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