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保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45073号“保尔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商标中“保尔”二字与《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中的英雄人物保尔•柯察金并非唯一对应。故申请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