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奥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6690号“雅诗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44985号“雅诗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诺奥思,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