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TEL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736号“OPENV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7108号“开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