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保税区雅兰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40912号“BESTCARE B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香精油、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对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2165号“碧丝特 BEST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6705H号“BC BONACURE”商标、第1624266号“邦采 B&C Bang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5、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香精油、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除上述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美容面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