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今信商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联威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85944号“STYLECOLOR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772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录像带制作、筹划聚会(娱乐)、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纹绣行业美容师的培训业务,从宣传组织此类培训班到教育此类纹绣技巧,都是主营业务。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聘请代言人的合同及授权书复印件;
2. “STYLECOLORBEAUTY及图”商标服装一件;
3.2016-2018年培训班照片;
4.娱乐晚会照片;
5.宣传及教学视频(光盘)。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与评审阶段不一致的部分证据材料:
6.培训现场照片;
7.微信朋友圈截图、招生广告图片、代言广告及展会照片、颁奖照片;
8.复审商标宣传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1类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等服务上。2018年6月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录像带制作、筹划聚会(娱乐)、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录像带制作、筹划聚会(娱乐)、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证据1、5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2、6为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3、4、7、8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且未显示复审服务或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