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艺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华正玲
申请人因第5478112号“兿格裝飾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541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成功后,一直正常使用该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彩色宣传册、名片1张;
2.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宣传册;
3.工作服照片;
4.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与评审阶段不一致的部分的证据材料:
5.公司安全帽照片、工地配电箱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7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9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工程、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2018年5月17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证据1至5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2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