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6090号“TVR TAVOR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VR TAVORN 20816090

阅读:108178 2019-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春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小呀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20816090号“TVR TAVO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TVR”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推广,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认定为驰名…

  申请人:黄春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小呀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20816090号“TVR TAVO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TVR”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推广,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恶意摹仿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却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定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得回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和误购,加剧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反不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商标连续使用的部分证据材料;

  4.申请人产品出口至中国的证明;

  5.泰国乳胶协会开具的证明;

  6.申请人产品出口至中国的销售情况;

  7.申请人的广告宣传情况;

  8.申请人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

  9.申请人获得的ISO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浇水软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诚实信用原则和(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TVR”商标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市场占有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因此,在案关于知名度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 “TVR”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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