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初学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7754号“初学 CHU XUE 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52127号“初学堂”商标、第9029165号“学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不存在汉字不规范使用情况,不具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和杂志;出借图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可识别为“初学”,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由汉字“初学”及字母“CHU XUE GUAN”构成,其中,汉字“初学”字体以一定艺术化的表现形式呈现,尚无证据显示相关公众会对该汉字的书写方式产生错误认识,该标识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和杂志;出借图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