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网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7349号“NETG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NETGEAR”并非英语中的固有单词,是申请人的自创商标、字号,自成立之初申请人就开始在其提供的商品、服务上使用“NETGEAR”。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32724号“NETG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48745号“NETG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NETGEAR”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了法律行动,目前,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网页、百度百科以“NETGEAR”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码相机、摄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电影摄影机、摄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NETGEAR”与引证商标一、二“NETGEAR”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相同,双方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