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正盛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7365号“胡子哥HUZI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2713号“胡子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12438A号“胡子哥 BEARD 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050164号“胡子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要素、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为近似商标。在先情形的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果糖、糕点油酥皮、蜂胶、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糕点、糖、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胡子哥”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胡子哥”、引证商标三“胡子哥”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