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州力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50698号“LGWR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49093号“L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81552号“LG BUSINESS SOLUTIONS L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0799号“LG L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58112号“LG LIFE'S GOOD L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488055号“LG L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093242号“L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