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科世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联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05561号“金丝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65981号“丝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引证商标并没有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工商登记信息、引证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金丝舒”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丝舒”,二者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