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驹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1134号“根本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4883号“根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5583号“根本堂 GEMBE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