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深谷坊石磨制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4994号“深谷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50029号“深谷 Shen gu”商标、第5224616号“SSF 随身饭 SuiShenFan”商标、第11880766号“双冠王 SG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荣誉证据、产品包装图片、销售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