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82655号“LIF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FE'S及图 G1382655

阅读:102095 2019-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途地意大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2655号“LIF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25、28类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乐途地意大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2655号“LIF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25、28类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的部分互联网上的介绍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4514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096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2228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已期满,未续展,现均已失效。第13435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经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现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四、十八、二十八已失效,故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国际注册第1377674号商标、第14262697号商标、第12663149号商标、第19828991号商标、第13155715号商标、第1617456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43932号商标、第19828989号商标、第89271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英文“LIFE'S”,其可译为“生活的;生命的”,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且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8417885号商标、第7960685号商标、第17049144号商标、第16715461号商标、第20225584号商标、198289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十五、十六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且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十五、十六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7423956号商标、第15365200号商标、第19828976号商标、第12439265号商标、第19050058号商标、第11454525号商标、第24403176号商标、第16186392号商标、第9262037号商标、第1011902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七、十九至二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十九至二十七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且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十九至二十七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第13435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状态尚未稳定,但其对本案裁定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九的近似性问题未予评述。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5529370号商标、第11148907号商标、第11454523号商标、第19828973号商标、第14264746号商标、第13155709号商标、第13155709A号商标、第17466142号商标、第9677763号商标、第9257408号商标、第2389044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十至四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至四十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且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至四十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8、25、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82655号“LIF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FE'S及图 G13826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5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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