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齿泰种植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8026号“One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0598号“ONCVis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384649号“ONVISION”商标、第13263038号“一秒视通OneSvis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方式、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平板计算机、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OneVision”与引证商标一“ONCVision”、引证商标三中外文“OneSvision”字母组合、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