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丽雅德公司;达丽雅珊德拉公司;达丽雅 玛蒂娜 珊德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4660号“by DARLLA 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81450号“by DARIIA 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被提起异议申请的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被子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被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y DARLLA DAY”与引证商标“by DARLLA DAY”字母组合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侵犯其姓名权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