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好食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01222号“好食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8637号“好时鲜 Haoshi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73822号“好时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商标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系列引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好食鲜”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好时鲜”、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好时鲜”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