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浮市鸿鑫石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20762481号“尚领石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其“联塑”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LESSO领尚”作为塑料子品牌经过使用亦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4177016号“领尚佳居”商标、第14178438号“领尚生活”商标、第12310724号“领尚”商标、第10585767号“领尚”商标、第10585768号“领尚”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商标所获荣誉;
2.媒体报道、广告发票等宣传材料;
3.专卖店列表、网络销售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人事管理咨询、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顾问、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第10类假肢等商品、第5类消毒棉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列举了第11842123号“LESSO领尚”商标、第11842153号“联塑领尚”商标、第12879572号“领尚空间”商标、第12879504号“领尚品味”商标、第12879549号“领尚品位”商标、第12879559号“领尚经典”商标、第14178696号“领尚家居”商标、第16350120号“领尚生活 LESSO HOME”商标、第18106280号“领尚环球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十四)。其中,引证商标六经审查已无效,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至十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35类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广告、会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假肢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消毒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四均包含文字“领”、“尚”,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八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两项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