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831318号“少年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少年头条 31831318

阅读:131437 2019-1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少年头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31318号“少年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76282号“少年头条”商标、第19402227号“少年影…

  申请人:少年头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31318号“少年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76282号“少年头条”商标、第19402227号“少年影业SHAONIAN PICTURES及图”商标、第18280888号“少年大学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区分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随附了推广界面、服务合同、发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少年头条”与引证商标一“少年头条”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少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831318号“少年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少年头条 3183131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5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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