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伯格和阿什顿食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158833号“TASTE THE CA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54203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