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947号“PLAYGRO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2484037号“PLAYGROUN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4280号“ANGRYBIRDS PLAYGROUND及图”商标、第18485293号“主题乐园 COCO Mong Playgr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打印件,且两商标整体尚存在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英文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