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冬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8022号“草原文化传承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申请人举办赛事培训活动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草原文化传承之星”构成,指定使用在“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