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福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择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1290号“福诺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666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734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