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017774号“秀身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秀身堂及图 32017774

阅读:94814 2019-1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日本秀身堂国际塑身美体连锁总部(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17774号“秀身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73867号“完美秀身堂WANMEIXIUSHENTA…

  申请人:日本秀身堂国际塑身美体连锁总部(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17774号“秀身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73867号“完美秀身堂WANMEIXIUSHENTANG及图”商标、第12874332号“完美秀身堂”商标、第28584944号“完美秀身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要素、外观、含义差异巨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选用申请人字号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注册商标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相反,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具有一贯抢注申请人商标的恶意。4、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取得的资质证书;2、申请人“秀身堂”商标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及其“秀身堂”商标知名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秀身堂”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文字“完美秀身堂”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017774号“秀身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秀身堂及图 320177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5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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