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悦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3062号“拍机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5510450号“拍机”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67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