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774257号“优酷土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酷土豆 10774257

阅读:106230 2019-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盒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李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第10774257号“优酷土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北京盒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李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第10774257号“优酷土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优酷”商标,依法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争议商标整体包含申请人第5651657号“优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专用权,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优酷”商标应知和明知的背景下,恶意复制、摹仿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性和不正当性,属采用了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三、“优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已具有较高驰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特定联系。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程序已被判决撤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非对引证商标的摹仿,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可能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任何损害。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称变更通知、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注册,2013年6月28日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取得注册。2019年2月16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由原申请人李荣于2006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2009年10月12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李荣、孔繁芹。2018年2月6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盒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9月,引证商标现所有人北京盒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了商标承继声明,承继申请人主体地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84360号重审第0000001527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承继声明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由我局经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对争议商标并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在本案中仅提交了一份撤销复审决定书,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主张的“优酷”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774257号“优酷土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酷土豆 107742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5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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