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绿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7669号“绿涛集团LVTAO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505539号图形商标、第1948275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