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邵商文化活动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28390号“家 家家分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备独立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42169号商标、第17335721号商标、第6844986号商标、第256334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设计样稿、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