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绿优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90957号“绿优棉GRECOT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1704号商标、第27671137号商标、第31695987号商标、第30287285号商标、第7377689号商标、第21113086号商标、第3270338号商标、第126486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现权利状态不稳定,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淘宝店铺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引证商标四在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已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1704号商标、第27671137号商标、第31695987号商标、第30287285号商标、第7377689号商标、第21113086号商标、第3270338号商标、第12648667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多个要素组成,在外观上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有可注册性。
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