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登运输解决方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宏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41385号“SUSPENS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西班牙的驰名商标,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影响力。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241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国外注册情况、部分宣传册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并存使用在汽车底盘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