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武侯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4912655号“天府芙蓉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立项的“擦亮蓉城名片,打造芙蓉文化产业”的项目名称,取得了政府和各单位的充分肯定和审批通过,具有特殊内涵。申请人已将“天府芙蓉园”全面打造,各种传媒相继宣传、推广下,已广为人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076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异议程序中,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调研报告、项目批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已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饭店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