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菲欧曼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1107号“法国菲欧曼实验室LABORATOIRES FILL-M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325045号“梨梨&伊兰LILI&ILAN及图”商标、第1044679号“CENTER及图”商标、第16873914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虽包含“法国”地名,但商标中“法国”仅真实表示了申请人的所在地,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