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市甜之源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0630号“晋阳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7319号“晋阳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