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9
2018年10月26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布FDA食字第1071303013号公告,预告制定进口蛋品、乳制品及明胶及其衍生物、其他动物胶与消化蛋白质及其衍生物产品供食品用途,应检附官方证明文件的规定,于2019年3月1日生效。包含:
(1)进口蛋品、乳制品及明胶及其衍生物、其他动物胶与消化蛋白质及其衍生物产品供食品用途的,应检附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可供人食用或符合输出国食品安全卫生相关规定等同意义字句的证明文档,用于受理食品进口查验。
(2)进口明胶及其衍生物、其他动物胶与消化蛋白质及其衍生物的证明档内容须包含明胶及其衍生物的来源(制成的原料,来自皮、骨或鱼鳞等)。
(3)进口蛋品、乳制品及明胶及其衍生物、其他动物胶与消化蛋白质及其衍生物产品实施产品范围如附表。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4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