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运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25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455430号图形商标、第2008090号“唐正TANG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员工工作服图片、工作服购销合同、员工名片、合同封面、公司图片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金属处理”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处理”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之一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