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22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9640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由我委裁定撤销(见1620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我委于2018年8月1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139090号《关于第1622510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第16225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