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速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601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355211号“趣及图”商标、第27157544号“趣职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移动电话通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虽经艺术化设计,但易被识别为文字“趣”,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