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金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10256号“隆瑞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06860号“绿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39018号“五富珑行FIVE PHI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19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58790号“黄龙绿农HUANG LONG LV 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46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