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环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购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56799号“g KITCHEN g-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010642号“g”商标、第10299256号“冠尚品 g GUANSHANGPIN”商标、第4078858号“廣霞 GUANGXIA g”商标、第7418217号“i kitch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正处于撤销复审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注销(见第1509期《商标公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委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在“饮水过滤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见第1630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烤箱;电炉;燃气炉”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视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部分“KITCHEN”与引证商标四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Kitchen”在字母呼叫、呼叫、含义上相同,且两商标整体在视觉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烘烤器具;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烘烤器具(烹调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这些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烘烤器具;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