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健之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90765号“参加健SHENGJIA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参”,其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