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松鼠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80280号“康来松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35738号、第14035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私人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件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所指事物、表现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