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拓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94579号“可瑞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086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29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幼儿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可瑞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可瑞可智”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