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品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36673号“up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7117975号“UP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34886号“Vp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82661号“u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up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字母“UPN”、“upm”及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Vpn”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妆品研究、临床试验、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计算机程序复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