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涟水县国池缘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99123号“淮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内涵,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的“淮上”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固定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