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08495号“SIMMONS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74777704号“SIMM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委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委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