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佳育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37575号《关于第20086698号“大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8880035号“大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法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于2018年2月27日被商标局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