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高信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31970号“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76752号“玺园投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明材料;
2、引证商标状态信息。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