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鸿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客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528628号“1DORA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49054号图形商标、第7644036号“剑鱼音响及图”商标、第7853046号“剑鱼JIANYU”商标、第27881950号“剑鱼科技DORADO TECH”商标、第29023791号“剑鱼标讯”商标、第6419229号“剑鱼SWORDFISH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其余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元素、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3D眼镜等商品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录音唱片、眼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